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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 1999-06-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9]13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征、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入账不实,不按规定计算并结转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未经审批自行免、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简化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完成全省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 含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加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退(免)税方式进行重新审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 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并报退税主管部门备案,按新的退(免)税方式进行申报退(免)税。
  二、凡被批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除按皖国税发[1999]11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退税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审核,要确定专门职能部门或专门人员,专司审核职责,确保进项税额等数据真实可靠,以使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退税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及时审核,及时退库,千方百计加快退税进度。
  四、接本《通知》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从利于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方式的名单,6月底前上报省局。同时,征、退税部门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简便易行的退税方式。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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