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9]10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对下级国税部门开展税务稽查复查前,被复查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已进行稽查,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但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入库的查补收入(税款、滞纳金、罚款),原则上由省局直接解入省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