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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力企业开展税务专项稽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7 生效日期: 1999-05-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9]9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96号通知精神, 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电力企业开展税务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对象
  各供电局、发电厂(站)、三电办、农电站。

  二、检查内容
  (一)1998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1996、1997 年度没有进行过稽查的,可延伸稽查到1996、1997年度)。 重点检查随供电量或电力销售收入预征的税款是否正确;除“供电工程贴费”和农电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外,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包括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等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关联企业提供或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国税部门查补的税款是否按规定调账,有无以当期应缴税金抵缴查补税款,等等。
  (二)对实行预征增值税办法的发电厂、供电局( 包括县(市)供电局)1996、1997、1998年3个年度上报省公司抵扣的预征增值税数额进行核实。重点检查有无填报不实,将属就地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价外费用部分征收的增值税或查补的增值税款作为预征税款上报省公司抵扣的情况。

  三、几点要求
  (一)此次全省电力企业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电力企业所在市、地、县国税局稽查局具体实施。检查从1999年5月中旬开始,6月底结束,7月上旬为总结阶段。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骨干力量,认真负责地开展好这次专项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实施稽查,做到公正执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做到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市、地局应于6月20 日前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增值税款情况检查表》上报省局,于7月20 日前将此次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和《全省电力企业税务稽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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