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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3-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工(2001)49号

  省卫生厅、医药集团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在国家计委对列入中、省两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价格未统一制定下达前的过渡阶段,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定价行为,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以及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价工(2000)268号)的精神,决定对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价格审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价格审定范围:列入《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即《甘肃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在我省市场销售的药品(不论产地在省内省外)和地产一、二类新药、民族药等均要上报审定。

  2、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省内生产企业提供生产成本;产地省的经营者提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审批文件;(2)企业证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3)卫生部新药证书、药检报告、产品说明书、样品及GMP认证书;(4)省外经营者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外生产的列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在我省销售时,由我局依据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我省实际,确定或确认在我省的销售价格。

  4、本通知下发后,省内各级医药、卫生单位要督促在本单位销售的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于4月底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分批审定并予以公告零售价格,作为在我省执行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价格,我局将及时进行调整。对不按要求的时间上报而在我省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视为无价格批文的药品,各药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政府定价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立即停止其销售,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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