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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关于开展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 2001-03-09
发布部门: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名牌战略,引导企业积极争创甘肃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我省名优新特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4月份起开展甘肃省第三届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境内登记注册并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含服务商标)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报名参加;上届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如欲继续保持著名商标称号,应重新申请认定。

  二、“甘肃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有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质量优良,受到消费者信赖;
  (四)广告费用和广告覆盖地域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申请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需提供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一)在国内外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二)填写好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报名登记表》;
  (三)近三年广告宣传费总额和单据复印件;
  (四)商标管理制度及该商标权的自我保护情况(法律诉求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数(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市场及销售网点;
  (七)该商标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保护:
  (一)允许该商标所有者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冠“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
  (二)允许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告宣传中冠“甘肃名牌”;
  (三)该商标可视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8号令所指的“公众熟知商标”,其商标所有权人可委托具有商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可作为资产投资;
  (四)对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知名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法予以保护;
  (五)未经商标权所有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该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登记、注册;
  (六)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除在甘肃省境内给予重点保护外,还将通过外省有关部门协同保护;
  (七)该商标可通过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参加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五、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工作时间安排:
  2001年4月-7月为公告、宣传、动员和企业报名阶段;8月-10月为审核报送材料、组织消费者抽样调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阶段;11月-12月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和向社会公告认定结果阶段。

  六、认定著名商标的消费者抽样调查工作,由具备统计调查资格、社会信誉好、收费合理的权威部门承担。对报名参加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本省和跨省的抽样调查结果、行业推荐意见等有关资料在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反馈给参加认定的企业。

  七、凡申请参加著名商标认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报名登记表》;按有关要求填写后报经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由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001年7月31日前报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八、“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商标协会(兰州市金昌路101号)。
  联系电话:(0931)8826854,884716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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