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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0-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0]106号

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南四川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有关省、自治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在一些生态环境退化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尽快遏制或防止生态功能退化,创造了条件。为此,我局决定在“十五”期间开展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区域
  1.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十五”期间要力争建立8-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2.重点区域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区域包括:长江、黄河源头区;玛曲、若尔盖等重要水源涵养区;塔里木河、黑河等荒漠绿洲生态系统维护区;鄱阳湖、洞庭湖、三江平原天然洪水调蓄区;阴山北麓防风固沙区等。

  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基本条件
  1.处于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且出现了严重退化,必须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有积极性;
  4.环保机构健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有一定工作基础,在规划、科研、监测等方面做过基础工作。

  三、报送程序和材料要求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组织考察、论证,进行初选,并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初选意见;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名单,将申报名单连同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简要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简要报告应包括: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必要性和意义;
  (2)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3)建设目标、任务、措施、步骤;
  (4)保障条件。
  文字在2000字以内,简明扼要,并于2000年11月底前将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试点的审批与管理
  1.我局将组织专家考察、论证,于2000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首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名单。
  2.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地区,要成立以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挂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组织编制试点规划,并监督实施。
  4.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或指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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