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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鉴于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不少招标机构对已经审定发售的招标文件又申请要求修改或澄清的问题。投标商向外经贸部机电司提出了许多异议,为此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招标公司与委托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做到细致和全面,对已经审定发售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不宜再做出修改。

      2、如确有必要修改的,除需将修改部分上报相应机电办核准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 二十三条处理,即,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部分的批复和备案,一律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网上操作。
  

外经贸部机电司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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