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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9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780号

北京上海广东山西河北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及相当于分行一级的支行、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下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其中,深圳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在当地预缴。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缴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汇总所属各分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民生银行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民生银行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民生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民生银行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五、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六、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规定,逐级合并到各分行,由分行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民生银行汇总纳税。

  七、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行,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生银行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八、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九、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缴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缴税款合并清算。

  十、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中国民生银行分支机构名单一、北京管理部(总行营业部)1.阜成门支行2.建国门支行3.中关村支行4.工体北路支行5,西坝河支行6.安定门支行7.万寿路支行8.西客站支行9.上地支行10.正义路支行二、太原支行1.迎泽大街分理处2.府西街分理处3.双塔分理处三、石家庄支行1.中山东路分理处2.裕华路分理处四、广州分行1.东城支行2.环市支行3.东风支行4.越华支行5.东山支行6.白云支行五、汕头支行1.衡山分理处2.人民广场分理处3.汕樟分理处六、上海分行1.外滩支行2.市西支行3.市北支行4.五角场支行5.徐汇支行6.浦东支行7.黄浦支行8.虹桥支行七、深圳分行1.罗湖支行2.振业支行3.上步支行4.红岭支行5.福田支行6.宝安支行八、武汉分行1.东湖支行2.三阳支行3.新华支行4.中南支行九、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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