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单位:
2001年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完成。本次共抽查了55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的YSP一15型钢瓶,其中有50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0.9%。产品质量查出问题的企业有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1%。查出的质量问题为:使用非气瓶用钢板、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气瓶容积小。据统计,全国共有100多家企业持有液化石油气瓶(DRS级)制造许可证,其中已有37家企业停止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三八此次抽查,有近50家企业的产品尚未抽查到,其中大多数企业已停产。
此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行业的质量问题仍然严重。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违规违纪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仍有少数企业使用非气瓶用钢板,还有少数企业产品质量存在危及安全的问题。根据帼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十二条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杭州如宝钢瓶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厂两家企业使用非气瓶用钢板,属制假制劣行为,性质特别严重,决定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于8月底之前取消上述两家企业的DRS级制造资格,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青岛琴畅制罐公司、江苏省常乐压力容器制造公司、浙江省廊州市钢瓶厂等三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暂停许可证的使用,提出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期至今年12月31日。整顿期满后,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整顿结果。检查合格者经我局锅炉局核准,方可恢复制造。
三、附件三所列37家企业,因已停止生产,按自动放弃处理,按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 23条的规定,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今后若要恢复制造资格,应报我局锅炉局核准。
四、附件Th所列5家企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产品不得出厂,不得在市场销售。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要加大查、检力度,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充装,该报废的气瓶要强制报废。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针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钢瓶制造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且通过有关机构技术评审的钢瓶专用材料,并应同时取得钢瓶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杜绝在材料使用中的欺诈行为。钢板上的材料标志应清晰完整,材料的下料和标记移植应在本单位完成并经过监督检验确认,不得使用外单位加工的圆片制造钢瓶。钢瓶制造单位应购买持有瓶阀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瓶阀。
二、钢瓶制造单位应保证钢瓶热处理工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钢瓶热处理的时间应采用自动控制手段予以保证,不得使用煤直接作为燃料进行钢瓶热处理。
三、钢瓶制造单位应保证钢瓶的实际容积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并应在钢瓶钢印中标注出钢瓶的重量及重量误差,每只钢瓶都应在钢瓶钢印中标注出钢瓶的瓶号。
四、继续坚持按质技监锅字[1999]49号文件《关于上报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厂生产情况的通知》要求上报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厂生产情况。不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情况不实的企业,视为停止生产,按自动放弃制造资格处理。
五、目前,全国具有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企业仍有6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四)。由于持证企业数量过多,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能力严重供大于求,企业开工不足,导致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根本遏制,为此,再次强调,各发证机构暂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
六、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负有监管责任,必须实行有效的安全监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安排液化石油气瓶质量抽查,但对本年度已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不得重复安排。对实施驻厂监督检验工作失职的检验所,我局另行发文处理。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监督检验单位和制造企业。
附:(略)
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企业名单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
三、停产企业名单
四、具有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