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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我厅决定对全省城镇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乡(镇)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中心、急救站、卫生室、卫生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防治院(站、所)、医疗美容机构、护理院(站)、其他医疗机构等。
二、分类登记程序:
(一)医疗机构分类申请:医疗机构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向其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分类定性申请表》,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
逾期不申请登记的,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行作废,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法行医查处。
(二)医疗机构分类审核、审批:受理医疗机构分类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发给《医疗机构定性通知书》。医疗机构持《医疗机构定性通知书》办理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及其他手续。登记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栏目下填写“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字样。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后,要悬挂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分类标志牌匾于其显目位置,便于患者识别。
特此公告
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