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为公路建设筹措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0]211号

省交通厅:
  为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为公路建设筹措资金,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规定,在清理整顿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各种收费的基础上,将我省原已批准征收的客运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简称客附费);将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规范为公路货运附加费(简称货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附费分营运客车客附费和非营运客车客附费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挂牌的各种机动客车(除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交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营运客车客附费征收对象为乘车旅客,其征收标准为每人公里征收0.01元。凡纳入公路运输管理从事旅客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体联户在向旅客出售客票时,均应以客票附加形式将客附费计入客票面值,按规定标准向旅客收取。
  非营运客车客附费按每月每吨30元(10个座位折合一吨)计征。

  二、货附费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和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其征收吨位按公路养路费计量标准核定的缴费吨位计征,并与公路养路费一起实行合同包缴。
  货附费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30元。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管和稽查,努力提高实收率。对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责任人要从严查处。各级公路客货运经营者对按规定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不得截留、挪用,必须按时向车籍所在地征收部门缴纳。

  四、加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全省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的规定每年办理收支预算的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所;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弥补征管单位经营亏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精简人员,杜绝浪费,严禁挪用,确保按规定用于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