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225号

 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或项目)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的入区资格审核,完善产业带用地审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产业带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既满足企业项目需求、又不造成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原则
  申请产业带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或租购厂房的企业(或项目),需符合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二、企业(或项目)入区管理分工
  市(区)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对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位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权限分工的有关规定,入区企业(或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用地的申请由各区政府审批;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用地的申请由市政府负责审批。
  市(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区)政府审批意见,对入区企业(或项目)的用地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三、企业(或项目)申请进入特区外产业带片区的审核规程
  (一)企业(或项目)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申请:
  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在接到企业(或项目)的入区申请后,结合全市产业带规划要求和企业(或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行业专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入区资格审核。
  在出具审核意见前,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须将审核内容函告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如该企业存在以同一项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带片区重复申请用地的现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将通知片区管理机构终止该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的审核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对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片区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书》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备案,并向辖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其用地位置和规模提出建议。
  申请人凭片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意见,向辖区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区规划与国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经批准的用地申请需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注明“该用地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及有关附加条款。
  (二)企业(或项目)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的申请:
  企业(或项目)的入区申请在通过产业带片区管理机构的初审后,由片区管理机构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市产业带规划要求和企业(或项目)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行业专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入区资格审核。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入区资格的企业(或项目)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其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提出建议。
  获准入区的申请人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意见,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出让手续。经批准的用地申请需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注明“该用地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及有关附加条款。

  四、企业(或项目)申请进入特区内产业带片区的审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与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具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申请与受理程序》,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