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资函[20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外资工作会议上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问题的讲话精神,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形势下,吸收外资工作要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效益相结合;要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结合;要同扩大企业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相结合;
二、各地要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政府部门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属于企业行为的招商引资工作上,各地要减少以政府名义举办大规模综合性境外招商引资活动;
三、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对洽谈项目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承诺;
四、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资名义出台各种名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国家总体利用外资政策相悖,并严禁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搞恶性竞争;
五、各地要改变压指标、压任务,层层加码的办法摘招商引资,不得在引资数量上盲目攀比,不得以招商引资数量考核干部政绩;
六、各地要在重视吸收外资工作的同时,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和制定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在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狠下功夫,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请各地在吸收外资工作中,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