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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公布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 2006-05-1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函(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重点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建法(2003)114号),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推荐名单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浙江省杭州市建委等37个单位作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工作。要完善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切实把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各重点联系单位要在现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力争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各重点联系单位对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我部报告。每年底,要将一年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结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我部将组织交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单位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经验,适时在全国建设系统推广。
建设部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名单
  一、建设管理部门
  1.浙江省杭州市建委
  2.北京市建委
  3.河北省邯郸市建设局
  4.黑龙江省大庆市建设局
  5.山东省青岛市建委
  6.安徽省合肥市建委
  7.重庆市长寿区建委
  8.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
  9.福建省泉州市建设局
  10.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11.湖北省宜昌市建委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建设局
  13.云南省曲靖市建设局
  14.四川省成都市建委
  15.河南省郑州市建委
  16.甘肃省武威市建委
  二、规划管理部门
  1.江苏省镇江市规划局
  2.山西省大同市规划局
  3.江西省赣州市规划建设局
  4.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
  5.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6.广东省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7.贵州省贵阳市规划局
  8.山东省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
  1.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
  3.河北省保定市房管局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5.吉林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
  6.安徽省蚌埠市房地局
  7.贵州省安顺市房产管理局
  四、市政管理部门
  1.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容管理局
  3.山东省潍坊市市政管理局
  4.河南省许昌市城市管理局
  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6.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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