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201603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1603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终身学习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补助之对象如下:
一、原住民:户籍资料登记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碍者: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低收入户:领有低收入户证明者。
第3条 前条补助对象修习非正规教育课程者,得依本办法申请补助,其补助基准如下:
一、原住民:学费补助全额。
二、身心障碍者:
(一)极重度、重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全额。
(二)中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十分之七。
(三)轻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户:学费补助全额。
前项学费补助,每人每年以新台币六千元为限。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由终身学习机构审查汇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检据向中央主管机关请款后发给:
一、原住民、身心障碍者或低收入户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学分证明或修习证明。
四、缴费收据。
前项申请人同时具有第二条所定二种以上之资格者,仅得择一申请;已依其它法规规定申请减免或补助者,不得再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5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者,应自取得学分证明或修习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已补助者应追缴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申请资格与本办法规定不符。
二、重复申请。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领顶替。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法具领。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