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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参与非正规教育课程补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201603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1603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终身学习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补助之对象如下:

一、原住民:户籍资料登记为原住民身分者。

二、身心障碍者: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低收入户:领有低收入户证明者。

第3条 前条补助对象修习非正规教育课程者,得依本办法申请补助,其补助基准如下:

一、原住民:学费补助全额。

二、身心障碍者:

(一)极重度、重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全额。

(二)中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十分之七。

(三)轻度身心障碍者:学费补助十分之四。

三、低收入户:学费补助全额。

前项学费补助,每人每年以新台币六千元为限。

第4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由终身学习机构审查汇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检据向中央主管机关请款后发给:

一、原住民、身心障碍者或低收入户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学分证明或修习证明。

四、缴费收据。

前项申请人同时具有第二条所定二种以上之资格者,仅得择一申请;已依其它法规规定申请减免或补助者,不得再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5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者,应自取得学分证明或修习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已补助者应追缴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申请资格与本办法规定不符。

二、重复申请。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领顶替。

五、以其它不正当方法具领。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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