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2001]68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铁协会:
  为不断完善铁路规章制度,适应深化铁路改革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客运规章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修改内容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修改内容
  1.第九条旅客权利第3项修改和增加第4项如下:(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第十条承运人的义务第3项修改和增加第4项如下:(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3.第十五条修改为:“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4.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
  5.第二十五条第1项修改为:……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 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 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6.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行和第二行至……损失时字样取消,身体损害前增加“旅客”二字。
  7.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项修改如下:“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8.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如旅客身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9.第一百二十一条取消,以后条目顺号依次前移。
  10.第一百二十七条取消,以后条目顺号依次前移。

  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修改内容
  1.第十七条增加第7项如下:“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原7、8、9项改为8、9、10。
  2.第一百零九条取消,以后条目顺号依次前移。
  3.第一百一十六条取消。

  三、《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4]117号)修改内容
  1.第68条最后一句话取消。
  2.第155条取消。
  3.第188条关于列车分类和车次规定(至……
  4、专包列车取消)。

  四、《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修改内容
  1.第2条第一行“国家”二字取消。
  2.第4条第一行“程序”改为“种类”。
  3.第17条改为:“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医疗费用按实际需要,凭治疗医院的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标准。如旅客身体损害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其医疗费用由旅客承担。”4.第二十条修改为:“因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处理事故费用,有责任单位(铁路其他单位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铁路分局,没有铁路分局时为铁路局)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以上费用转账给责任单位。无责任单位的,转事故发生单位。”

  五、《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铁运[2000]48号)修改内容
第二十五条内容取消,以后条目顺号依次前移。
铁道部
2001年7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