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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淄博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淄博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08年,全市中小企业确保每年有1家公司实现上市,力争2家,总数达到4-8家;争取每个区县和高新区均有中小企业实现上市;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植一批”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培植30家以上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的后劲和活力;每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为上市目标,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中小企业达到2-3家,新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达到5一10家。

  二、工作重点
  目前,我市已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达128家,居全省第一位,具备较好上市条件且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约20家,为实现中小企业上市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要抓住中小企业板推出的有利时机,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企业上市融资推介工作制度。市政府每年举办一次企业上市融资推介会议,搭建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的联络平台,促进双方交流协商,力求达成合作意向。要积极宣传上市融资对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促使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进入上市辅导期,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质量好、经济效益突出、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要求,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进行选拔培育。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条件成熟的企业及时纳入后备资源管理,对上市无望的企业及时淘汰出局,始终保持30家左右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要针对后备资源企业实际,着重抓好重组优势资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主业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为实现企业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三)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作。要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做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要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业竞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体改部门要继续推动有关公司按时召开股东大会,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按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红等,认真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尽的各项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11号审核备忘录(新修订)的规定,我市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颁布前,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其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三年后全部或部分上市流通。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这类公司的上市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做好原挂牌企业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国家对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以后,我市40多家原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公司被摘牌,其中万杰高科、山东药玻已分别实现上市,汇宝纸业、山东万鑫通过吸收合并也已实现间接上市。但是,多数公司的股票流通问题未能解决,社会压力很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原挂牌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一是继续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做好直接上市工作,加大培植力度,力争早日实现上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要求,做好吸收合并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三是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报情况,加强沟通,争取摘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五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股民的来电来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五)加快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工作。《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公司三年后方可上市。但根据最新政策和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的要求,民营化改制后大股东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改变的,这些企业的上市融资已不存在明显障碍。我市近几年完成民营化改制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效益和公司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
  (六)做好中小企业上市前的资产整合。目前,我市有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多数主营业务规模较小,利润相对偏低。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或摘牌企业)尽管企业总规模较大,但主营业务所占份额却相对较小;有的企业虽然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较好,但作为集团公司的多个子公司之一,资产规模和收益仍显薄弱。这些公司多数需要进行资产调整,在工作中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资产调整比例过大,影响连续经营和计算利润的,要在上市条件成熟前抓紧调整;对于将少量优质资产注入即可达到上市条件的,要注意调整后对公司总利润影响比例不要超过30%,以免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影响上市时间。
  (七)促进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尚未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上市条件,力争每年有5-10家此类企业改制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后劲。有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用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调整股本结构,避免以评估资产调账,造成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影响企业上市时间。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尚未改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与上市工作结合,聘请上市保荐机构提前介入,对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在改制设立过程中及早解决,避免走弯路。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为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指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公司)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直接和间接上市以及再融资的企业实施激励政策。
  (一)对拟上市公司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已具备上市申报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对利润调整后的税收给予优惠。需要补缴税款的,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2、对部分因土地、房产等法律手续不完备,尚未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尽快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和房产过户手续。
  3、对辅导期内的企业,自进入辅导期起,三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公司投资新项目或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加强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实现直接、间接上市和再融资的公司实行奖励
  1.对通过借壳、买壳和吸收合并上市的公司,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2一3‰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其中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实现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3一5‰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50万元,其中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少于30%。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所在区县、高新区体改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三)其它企业在沪、深证交所主板和境外上市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扶持、奖励政策。

  四、组织领导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落实责任制,确保任务完成。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制定落实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包靠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市体改办要建立定期调度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向市政府作一次专题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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