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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74号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报告》(盘价发[2003]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1.9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并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特困户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的优惠政策。市天然气公司要结合本次调价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和产销差率,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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