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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 2001-07-09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综(2001)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
  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2000年,全国建设系统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治乱减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为了把此项工作深入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治乱减负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学习、宣传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乱收费、收支管理失控的危害性,明确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监督,搞好“收支两条线”和治乱减负的专项治理,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

  二、全面推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0年,按照中央要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实现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阶段性目标。2001年,要继续做好下列工作:
  (一)规范征收管理,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建设系统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没,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二)逐步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建设系统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控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核。具备条件的执收执罚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暂时无法取消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支出监管,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金,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资金支出的监管和审计。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相关业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收费、罚款、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工作程序、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三、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加大清理“三乱”的力度
  2001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以下治乱减负工作:
  (一)乡镇企业减负是今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各地要围绕这一重点,对建设系统涉企收费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加大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力度,全面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对乡镇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
  (二)对地市以下建设系统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再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降标的要坚决降标,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中央和省(区、市)两级政府涉企收费目录,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向企业公布符合中央《决定》规定的税费项目、标准以及办事程序,并明确宣布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三)清理整顿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建设系统水、燃气、热等垄断行业向企业的服务收费,重点解决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问题。二是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咨询等有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费范围与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三是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从中牟利;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四、抓住时机,积极主动,力争有所突破
  建设系统现行的许多收费与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到位直接相关。近年来,国家对部分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有所调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对调整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垃圾处理收费,国家也正在制定统一的政策。另外,针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目多而乱的情况,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各地一定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深入调查本地区有关的价格、收费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认真研究,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实施。

  五、标本兼治,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收支两条线”和治乱减负的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越权审批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搭车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整章建制,标本兼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改革力度,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理顺履行职能的经费渠道,研究解决规范各种收费的措施,逐步实现税、费、价的归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管理工作,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建设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治乱减负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于2001年10月31日前报部综合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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