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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 2006-04-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明电[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在'十一五'开局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深远。《意见》充分肯定了高技能人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巩固和发展我国工人阶级自身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学习,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领会和把握《意见》精神:一是明确今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全面把握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明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重点明确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的意义和实施办法,以及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责任务。三是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的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正确处理好扩大规模与注重质量的关系,重点把握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四是全面掌握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与制定和实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紧密结合,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使政策地方化和具体化。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研究,推动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为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部将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评价、预备技师试点、技师学院管理、师资培养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制定出台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并报我部。同时,要及时部署推动本地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我部将对各地制订出台实施意见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我部将与中宣部、中组部共同制定下发宣传提纲。今年4月至5月,我部将会同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国资委以及全总、共青团鲁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学习10大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先进事迹活动。今年8月至9月,我部将结合第八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直接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技能人才的关心和重视,宣传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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