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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张店城区供暖价格提高后对困难群体实行补贴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4]75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供暖季,张店城区(含淄博高新区,下同)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调整为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元(同比口径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为保证城区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供暖价格提高而受影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区困难群体实行专项补贴,补贴部分由财政承担。为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对城区困难群体实行供暖补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既着眼于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补贴范围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就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救助金的下岗人员;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此外,对工会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归入以上三类。
  二、补贴标准
  对城区困难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按10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本供暖季每户补贴256元;失业和下岗人员按人补贴,每人按城市低保户的二分之一即50平方米供暖面积计算,本供暖季每人补贴128元。
  三、补贴方式
  供暖补贴采取明补的方法。市及张店区、高新区管委会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经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直接发给补贴对象本人。失业和下岗人员的补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户的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四、分工负责
  补贴资金按单位和人员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及张店区、高新区管委会两级财政负担(驻张店城区的中央、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财政负担)。
  市及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城区困难群体供暖补贴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资格的审定、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和资金发放准确及时。市及张店区、高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办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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