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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A章: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3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3年6月30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自1993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建议设立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土地注册处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在附表2第3栏中与资产项目相对的位置内所指明的条款的规限下,该附表第2栏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354900000资产净值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以下列方式显示─

(i)其中$236600000为贷款;

(ii)其余款项为营运基金资本;

(e)(d)(i)段所提述的贷款─

(i)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23660000,而首期于1994年8月1日到期偿还;

(ii)未偿还的余额须衍生利息,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该等利息须在每年期末支付。

(1993年制定)

宪报编号:68of1999

附表:1条标题:藉营运基金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b)段]

1.就与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注册有关的事宜,提供意见。

2.下列文件的注册─

(a)与土地有关并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注册的文件;

(b)任何条例所规定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件。

3.以人手、微型缩影或电脑形式维持土地注册处的任何簿册、登记册、索引或其他纪录。

4.提供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以供查阅,或提供该等纪录的副本。

5.代政府及公共机构查阅土地注册处的纪录,并就查阅结果编制报告。

6.就土地注册处所持有的纪录制备经核证的副本。

7.妥善保管送交土地注册处保管的文件。

8.制备及核实契据备忘摘要表,以便夹附于拟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件。

9.对依据任何条例而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提供存放处。

10.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业主注册为法团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11.处理建筑物业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申请注册成为法团的申请。

12.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发出建筑物业主注册成为法团的证书。

13.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维持建筑物业主法团的登记册。

14.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建筑物的业主法团的纪录,提供查阅及影印。

15.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建筑物业主法团的纪录,制备经核证的副本或摘录。

16.编制及印行香港的现行街道索引、房屋编号及地段,以供发售。

17.就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注册事务,提供培训、举办讲座及发表资料。

18.从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中整理及编制有关的统计、分析、资讯及资料。

19.就引进另一土地注册制度入香港的事宜提供意见,并给予协助。

20.土地注册处处长或其代表在诉讼程序中出庭作为证人或法庭之友。

21.提供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以供在诉讼程序中使用。

22.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取消重收的备忘摘要表及转归通知,以及将该等备忘摘要表及通知送达有关的业主。(1999第68号第3条)

23.土地注册处处长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获授权提供的任何服务。

24.提供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服务的任何服务。

(1993年制定)

附表:1条标题:藉营运基金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b)段]

1.就与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注册有关的事宜,提供意见。

2.下列文件的注册─

(a)与土地有关并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注册的文件;

(b)任何条例所规定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件。

3.以人手、微型缩影或电脑形式维持土地注册处的任何簿册、登记册、索引或其他纪录。

4.提供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以供查阅,或提供该等纪录的副本。

5.代政府及公共机构查阅土地注册处的纪录,并就查阅结果编制报告。

6.就土地注册处所持有的纪录制备经核证的副本。

7.妥善保管送交土地注册处保管的文件。

8.制备及核实契据备忘摘要表,以便夹附于拟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件。

9.对依据任何条例而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提供存放处。

10.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业主注册为法团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11.处理建筑物业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申请注册成为法团的申请。

12.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发出建筑物业主注册成为法团的证书。

13.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维持建筑物业主法团的登记册。

14.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建筑物的业主法团的纪录,提供查阅及影印。

15.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建筑物业主法团的纪录,制备经核证的副本或摘录。

16.编制及印行香港的现行街道索引、房屋编号及地段,以供发售。

17.就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注册事务,提供培训、举办讲座及发表资料。

18.从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中整理及编制有关的统计、分析、资讯及资料。

19.就引进另一土地注册制度入香港的事宜提供意见,并给予协助。

20.土地注册处处长或其代表在诉讼程序中出庭作为证人或法庭之友。

21.提供土地注册处的纪录,以供在诉讼程序中使用。

22.根据《官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取消重收的备忘摘要表及转归通知,以及将该等备忘摘要表及通知送达有关的业主。

23.土地注册处处长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获授权提供的任何服务。

24.提供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服务的任何服务。

(1993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01/07/1997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金钟政府合署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即由田土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1993年6月3日的"土地注册处办公室图则"的文件上所示的─

(a)18、19及28楼;及

(b)17及20楼的部分。除非首先获得财政司司长的批准,否则不得放出。(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土地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土地注册处家具及设备详细目录"中列出而于1993年8月1日在土地注册处处长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设备。

3.登记编号为AM163的部门自用车。

4.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3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金钟政府合署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即由田土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1993年6月3日的"土地注册处办公室图则"的文件上所示的─

(a)18、19及28楼;及

(b)17及20楼的部分。除非首先获得财政司的批准,否则不得放出。

2.土地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土地注册处家具及设备详细目录"中列出而于1993年8月1日在土地注册处处长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设备。

3.登记编号为AM163的部门自用车。

4.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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