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3]13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必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1、已经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间,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未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携带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纸介质必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纸介质的必报资料要求一式四份。
4、必报资料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暂不需报送,待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完成后再行报送。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2改为: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按单证种类根据时间顺序装订成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照认证清单顺序装订。
四、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七月份各征收分局要做好准备,同时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