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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摸清企业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手段。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的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三、所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均应填写《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分别按照已办理产权登记、本办理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产权登记但文件遗失及产权归属不清三种情况提供以下各种文件(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其规格限定为A4幅面或折叠成A4幅面)。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二)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由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副本;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登记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原有企业产权表、证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请将你单位下属或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有关表格、文件和软盘于2000年10月1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略)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档案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的编号。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二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五、填报日期:指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日期。
  六、主管部门:指本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
  七、批准单位:指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八、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本企业设立的文号和时间。
  九、企业地址及邮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十、企业组织形式:指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一、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十二、开业日期:指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开业时间。
  十三、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十四、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银行开设帐户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十五、新设企业标识码:指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填入“1”,老企业不填。
  十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4-89)的规定,直接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企业必须填写。同时,为了反映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填写本企业代码时,还要求填写上级企业代码和一级企业代码。
  (1)当本企业为一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码、上级企业码、一级企业代码,均按本企业代码填入。
  (2)当本企业为二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码填入二级企业代码;上级企业码、一级企业码,均按一级企业代码填入。
  (3)当本企业为三级企业时,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级企业代码、一级企业代码。
  (4)当本企业为四级企业时,则本企业码填入四级企业代码;上级企业码填入三级企业代码;一级企业码填入一级企业代码。
  四级以下企业标识码的填列同理。
  (5)如上级企业或一级企业是由不同企业合办,应填入国有股股比大的企业代码;若股比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企业代码。
  十七、企业主管部门代码
  该码指本企业行政主管机关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90)填列(地方比照填列)。
  (1)不同主管部门合办或共同投资的企业填股比大的主管部门码;若股比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行政主管部门码;
  (2)无主管部门企业填“000”码;
  (3)顺序号指企业上报产权登记表的顺序,由主管部门填列,申办企业不填。
  十八、企业所属行业代码该码标识本企业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小类填列。
  十九、企业所在区域代码该码标识企业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列。
  二十、企业产权登记标识码
  (1)隶属关系码
  本码标识企业的隶属关系。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6标识不同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2)登记机关码
  本码标识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
  用1标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用2标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主管部门;
  用3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4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主管部门;
  用5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6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用7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8标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十一、企业组织形式码
  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具体填列见示意图(略)
  本标识码根据工作需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做如下规定:
  ①国有企业(标识码1110):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独投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
  ②联营企业(标识码1130):指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或非国有资本联合投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标识码1213):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④控股公司(标识码1211、1221、1231、2131):特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即公司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比例占50%(含50%)以上的公司
  ⑤中外合作企业(标识码1140):指以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与外商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企业。
  ⑥中外合资企业(标识码1231、1232):指以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与外商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
  ⑦中央银行(标识码2110):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行、支行等。
  ⑧政策性银行(标识码2120):是指由国务院领导的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信用机构,目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银行。
  ⑨商业银行(标识码2131、2132、2133):是指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为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目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独资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2260):是指示意图中列示的保险公司等五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典当业、邮政储蓄等。
  二十二、企业规模标识码
  即 用1标识特大型企业
    用2标识大型企业
    用3标识中型企业
    用4标识小型企业
    用5标识未划型企业
  企业规模标识码的填列口径与清产核资一致,进行了清产核资的企业可将此码直接填入。
  二十三、企业级次标识码
  该码依据产权归属关系标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及由其开办的子企业子公司所属级次。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由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即由二级及其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十四、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填列(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企业的,其所投入的资本金应当作为国家资本)。
  二十五、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力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填列。
  二十六、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力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计算填列。
  二十七、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力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填列。
  二十八、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力的资金。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填列。
  二十九、实收资本小计:按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填列。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
  三十、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本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项目填列。
  三十一、其他:指使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等。
  三十二、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小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
  三十三、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三十四、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资本公积-国有企业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法人资本÷实收资本)+国有企业独享资本公积
  三十五、其他国有资产:指在负债中列示的国家专用拨款、国拨各种建设基金、特种储备资金、住房周转金等之和。
  三十六、国有资产总额=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产
  三十七、注册资本金:按企业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本金填列。
  三十八、资产总额:按当期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填列。
  三十九、长期投资:按当期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投资填列。
  四十、无形资产:按当期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填列。
  四十一、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其他无形资产:按当期无形资产明细帐有关科目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其他无形资产)
  四十二、负债总额:按当期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总额填列。
  四十三、土地估价:按实际入帐的土地价值填列,即列入资本公积金项下设的土地估价明细科目数额。
  四十四、占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生产用房面积:按已领取土地、房产部门核发土地、房产证的面积数填列。
  四十五、出资单位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金的出资者全称,与其单位公章一致。
  四十六、地址、行业分类代码填列要求同上,出资者是境外企业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四十七、出资者组织形式码填列要求为:
  ①出资单位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此码填“3000”
  ②出资单位是政府机关行政部门,此码填“4000”
  ③出资单位是事业单位或列事业编制的社团,此码填“5000”
  ④出资单位是外商,此码填“6000”
  ⑤出资单位是个人,此码填“7000”
  ⑥出资单位是境外企业,此码填“8000”
  ⑦出资单位是境内企业,按产权登记编码中的“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有关要求填列
  四十八、股权比例:指出资者对本企业投资金额占本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
  四十九、投资金额合计=本企业实收资本小计
  五十、接受投资单位名称:指吸收本企业投资的单位全称,与其单位公章一致。
  五十一、接受投资单位组织形式码、行业分类和行政区划码的填列要求同上。
  五十二、股权比例:指本企业投资额占接受该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的比重。
  五十三、投资金额:指本企业投资的资金数额。
  五十四、投资总额:即本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合计(此数额应等于本企业补充资料表中的长期投资数减债券投资数)。
  五十五、企业经办人;指本企业具体经办产权登记的人员。
  五十六、联系电话:指企业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五十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经办人:指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经办审查该企业产权登记的人员。
  (2)审核人:指企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经办人工作的负责人。
  (3)审批人:指企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审核人工作且分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负责人。
  (4)盖章:指企业主管部门内设的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的公章。
  五十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本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该企业产权登记的经办人。
  (2)审核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经办人工作的负责人。
  (3)审批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审核人且分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负责人。
  (4)专用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五十九、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签字。
  六十、发证日期: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日期。
  六十一、领证人签字:指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签字。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二、变动前: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工商登记及产权登记审定的相应事项填列。
  三、变动后: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按变动后的结果数额填列。
  四、原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工商登记及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列。
  五、现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变动后的事项填列。
  六、变动因素填列
  1)增加变动
  ①国家资本合计=国家资本变动后数额减变动前数额
  ②国有法人资本合计=国有法人资本变动后数额减变动前数额
  ③国家资本享有权益合计=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变动后数额减变动前数额
  ④国有法人资本享有权益合计=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变动后数额减变动前数额
  2)减少变动
  ①国家资本合计=国家资本变动前数额减变动后数额
  ②国有法人资本合计=国有法人资本变动前数额减变动后数额
  ③国家资本享有权益合计=国家资本享有权益变动前数额减变动后数额
  ④国有法人资本享有权益合计=国有法人资本享有权益变动前数额减变动后数额
  3)上述各项增加或减少各因素的变动量之和,应分别对应等于变动情况(1)中变动前数额与变动后数额之差。
  七、批准变动单位:指最后批准有关变动事项的单位。
  八、批准变动文号及日期:指批准单位批准有关变动事项的文件号和时间。
  九、换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换发给企业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十、换证日期:指企业因有关事项变动而换领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十一、换领证人签字:指企业换领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签字。
  十二、其他各项的填列同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上一次审定数:按上一次产权登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列。
  二、终止或国有产权注销时帐面数:指企业终止经营或注销企业全部国有产权时的帐面数额。
  三、清理结果数:指企业申办注销登记前某一时点对自身占用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
  四、评估确认数: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的数额。
  五、资产处置数:指企业按不同处置方式处理资产的价值数额。
  六、收入处置数:指被注销企业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的处置数额。
  七、批准注销单位:指最后批准企业终止的单位。
  八、批准注销文号及日期:批准单位批准企业终止的文件编号及时间。
  九、注销原因码:指被注销企业全部资产或企业整体国有产权处置原因的代码。
  即用01标识企业解散;
  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用04标识企业被整体划转给国有企业,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5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国有企业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6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非国有企业(不包括被外商或个人整体收购)
  收购;
  用07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外商整体收购;
  用08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个人整体收购;
  用09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10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
  用11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注:这里指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十、缴证人:指被注销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回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
  十一、收证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被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的经办人。
  十二、收证日期:指收回被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十三、其他各项的填写同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
  一、组建单位名称:指负责新企业组建设立工作单位的全称,与公章一致。
  二、组建单位负责人:指负责新企业组建设立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组建单位地址及邮编:指负责新企业组建设立工作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的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报出日期:指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表填报日期。
  五、拟设立企业名称:指经批准机关批准拟设立的新企业全称。
  六、拟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指依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或拟报送工商局的企业章程规定,将行使新企业法人代表职权的负责人。
  七、批准单位:指最后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八、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单位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文件编号和时间。
  九、企业申请住所:指拟开办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十、主管范围:指企业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主营范围。
  十一、国家资本:指企业设立时,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事业单位及列事业编制社团,实际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
  十二、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实际投入拟开办企业,形成实收资本(法人股)的资金。
  十三、其他资本:这里特指外商资本与个人资本之和。
  十四、实收资本:指企业设立时,各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之和。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
  十五、国有资产总额:指拟开办企业吸收国有资产的数额。
  十六、投资额合计=实收资本
  十七、组建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指负责新企业组建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十八、表中其余各项填列同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表填报说明
  一、一九××年度检查:××年度指被检查的年度,即与审查时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年度一致。
  二、用途:同变动表。
  三、上年数: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的产权登记数。
  四、其余各项的填列均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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