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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结算工作、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2)银业字第181号

各省、市、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大好,各地银行办理结算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据有些银行和企业反映,当前结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企业单位拖欠贷款增加。如外贸七个进出口总公司向全国各地用货部门发出的商品,一九七二年一至四月份,被无理拒付的贷款达二亿零八百二十七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一点七六倍;被延付的货款五千六百零七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十五点五倍。吉林省的5711厂,自一九七○年以来,拖欠外单位货款六百笔,三百余万元。湖北省的“二汽设备组”,到今年三月止,拖欠外单位货款十九笔,金额八百九十七万元。陕西韩城县煤矿指挥部,一九七一年四月至今年三月,拖欠托收货款九百五十七万元。其他一些省、市、自治区均有类似情况。由于拖欠货款的增多,影响了销售单位的资金周转和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滥用实物收据,危害很大。目前部门单位不顾国家计划安排,带着实物收据到全国各地盲目采购,干扰了国家物资供应计划,造成了物资积压和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有的采购员甚至把实物收据丢失。被坏人骗走了国家物资。

  三、结算制度执行不严,纪律松驰。有的行、处,对无理拒付和延付货款不认真审查,对延付货款的企业,不按规定扣收货款和计收赔偿金;有的行、处发现问题不及时查询,或屡查不复;有的企业长期拖欠贷款,银行也不闻不问听其自流。
  为了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加速资金周转,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结合批修整风,进行路线教育,加强对结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加速凭证传递,提高内部工作质量。对在结算中发生的无理拒付或延付货款,付款银行要严格审查,协助企业妥善处理。

  二、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逾期未承付的货款,应按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陆续扣收货款,并按规定计收延付赔偿金。要加强联行之间的配合和联系,凡是查询催收,要详尽答复,说明原因以便处理。

  三、严格控制实物收据的使用。各地银行,对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要认真审查是否有合同;是否确系自提自运的范围;是否盖有采购单位公章及采购员签章。否则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行处,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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