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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审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减化审批程序,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变更名称,只要不涉及企业股权变更,企业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后即可到我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换证手续。

  二、办理换证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4、原《批准证书》。

  三、企业变更后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见附件)的规定。

  四、企业应及时持换发后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ΟΟΟ年九月一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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