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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5 生效日期: 2003-06-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4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证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在坚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该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一)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每年4月1日至30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组织实施两次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并要求常年补针,免疫率达到100%;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产地、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率达到100%;对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实施强制扑杀,扑杀率达到100%;对饲养、加工、屠宰、运输、仓储、交易市场、疫点、疫区组织实施消毒,消毒面达到100%;发现疫情务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立即下达封锁令,紧急扑灭,防止扩散;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负责调拨疫苗、消毒、扑杀补贴、封锁等动物防疫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承担本辖区内其他原因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无主动物的处置费用;稳定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体系,保证基层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疫情扑灭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其他原因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无主动物尸体处置。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预算,并安排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疫区封锁及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消毒和疫点内畜禽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负责查验农业部统一监制的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无此证明和标识的不准上市交易;发生动物疫情时,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监察纠风部门。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疫病预防消杀工作。
  10.商业部门。搞好牲畜定点屠宰工作,不准屠宰无免疫标识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动物,待宰圈、屠宰车间、冷库要1日(次)一消毒;取缔私屠滥宰。
  (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1.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站。供应动物免疫疫苗;负责动物免疫档案登记册的发放、建档与档案管理;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和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及时报告疫情。
  2.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暨动物检疫站。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指导动物产地检疫并实施屠宰检疫;负责生产流通各环节的防疫监督;履行动物调入、调出报批报检制度;发放并监管动物检疫书证、免疫卡、耳标;发现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其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
  (四)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年春季(4月)和秋季(10月)及时召开动物防疫工作会议,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免疫率达到100%;发现疫情时,在各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畜主思想工作,组织扑灭疫情所用木柴、柴油等物资,组织村民运输、焚烧或选址、挖坑深埋病畜,并设置消毒带,安排专人值班执行封锁任务。
  2.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统一供应、保管强制免疫疫苗;组织免疫、发卡、加挂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负责疫情报告、产地检疫,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委托搞好屠宰检疫;坚持常年强制免疫补针,补针率要达到100%。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村级防疫员
  1.选派符合资格条件的村防疫员,落实其报酬,并全力支持其工作。做好每年春季(4月)、秋季(10月)两季免疫工作,并坚持常年补针,确保存栏动物免疫率达到100%。
  2.组织人力及时深埋处理本村或居民区内无主死亡畜禽尸体,并追查原因、认真查处,同时要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下搞好消毒。
  3.遵守操作规程,搞好登记造册,确保本村畜禽免疫密度、耳标配挂率、发卡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100%。
  (六)具有动物饲养、屠宰、加工、销售行为的单位(驻辽中省直单位按属地管理)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当地兽医等部门,做好本单位(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二、责任追究内容
  (一)发生内源性疫情,从如下方面追查责任:
  1.疫情发生的县,免疫密度是否达到100%,是否坚持常年及时补免(以免疫卡、免疫耳标、免疫档案俱全为准)。
  2.产地检疫是否到位(以是否临栏和有无检疫记录为准),检疫率是否达到100%(以书证使用数与出栏数比为准);严禁异地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和出县境运输检疫证明。
  3.屠宰检疫是否到位(以是否与屠宰同步跟班、是否符合检疫标准规范、加盖验讫和出证是否符合规定为准),有无私售和超范围供应强制免疫疫苗、搞检疫承包、倒卖检疫书证、出伪证、滥开证等现象。
  4.消毒(包括饲养、屠宰、加工、仓储场所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工作是否符合《辽宁省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5.防疫监督工作是否到位(以违法案件是否得到查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及结案率是否达到要求为准)。
  6.发生疫情是否处理到位(是否及时报告疫情、有无暂控措施、是否及时下达封锁令、封锁是否严密、病畜及同群动物扑杀是否及时彻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及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动物是否进行了紧急加强免疫)。
  (二)输入性疫情,从如下方面追查责任:
  引入动物不报的,经发现,在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追究乡镇畜牧兽医站失查责任,同时,追究县级畜牧行政部门管理和领导不力责任。
  1.是否建立并实行了调入报批和调入后报验制度,是否发布文件、公告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该制度(以有无报批、报验手续和文件、公告等为准),是否发现私自引入的动物并采取相应措施。
  2.公路交通监督检查站工作是否到位(以是否24小时在岗、是否认真进行了监督检查和消毒、有无工作记录、是否按规定实施了隔离措施、隔离场所能否保证防止交叉感染、监督检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准)。

  三、责任追究办法
  疫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清责任。属业务部门责任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疫情扩散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
  (二)只收费、不检疫,或者只出证不检疫的;
  (三)发生疫情不封锁,或者拒不执行封锁命令的;
  (四)违反规定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的;
  (五)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疫情泄密的;
  (七)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动物防疫及疫情扑灭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拒不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调度的;
  (九)疫情发生后,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十)其他违反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督促检查
  (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督察制度。要组成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导担任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督察组,代表当地政府对所属区域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为加大责任制落实力度,市里组成3个督察组分别负责督察各县(市)区工作。
  (二)督察内容主要有: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安排部署动物防疫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情况;免疫、检疫、消毒、疫情处理、防疫监督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情况;责任追究、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和隔离观察、动物防疫督察、疫情报告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动物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必须的设备、设施到位情况等。
  (三)实行督察责任制和结果上报制度。动物防疫督察要作为常年性工作来安排,坚持市负责县,督察到每乡;县负责乡,督察到每村,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的督察机制。一般每月督察一次,疫情高发期和集中免疫期要增加督察次数。每次督察结果都要形成文字材料(附软盘),报当地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级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重要情况还要及时向被督察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反馈督察整改意见。
二OO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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