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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3]10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方便纳税人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利用网络传输是指利用Internet网络传输电子数据;利用电子介质是指用磁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传输电子数据。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应用,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企业采集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和具体管理;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培训、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统一采用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中税华通公司开发的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
  企业采集方式的技术服务单位为经中税华通公司授权的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采集方式,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金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持表到技  术服务单位办理培训、安装、使用等事宜。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操作该软件。
  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原则上不得与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电子申报软件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

  第六条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以前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也可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截至每月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仍无法恢复使用;
  2、因电子介质故障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日接收企业报送的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后,通过认证系统解密还原,并同时将认证结果(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发送给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接收税务机关认证结果数据,将当月认证通过(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作为当期抵扣凭证,并自行打印《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连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备查。

  第九条 认证未通过的(除认证相符外的认证结果),纳税人可根据规定将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也可携带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为认证未通过的,必须携带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认证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用自行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认证抵扣联复印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取消其企业采集方式的使用资格,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停止对其相关的服务:
  (一) 注销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
  (三) 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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