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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54号

辽宁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辽统字[2003]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两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两科)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120元。
  本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及支付国家考务费。

  二、本批复发布后,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实施收费前,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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