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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长弘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89号
沈阳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长弘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对沈阳长弘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审核测评,并征求业主委员会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长弘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按四级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维护安全秩序及站岗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四、请到和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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