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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234号

总行机关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人员管理办法》已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对我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人银外[1995]16号、人银外[1997]37号)、《中国人民银行外派工作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人银外[1995]3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教育司。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驻外机构、外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外派人员包括: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行董事办公室及其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执董顾问和执董助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语言服务局翻译员;非洲开发银行选区副执行董事、执董顾问、执董助理以及今后我行派驻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办事机构及其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执董顾问、执董助理等。
  (二)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美洲代表处、东京代表处及其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代表处外汇交易室及其交易员,人民银行驻非洲开发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人民银行驻加勒比开发银行联络处及其首席代表,以及今后派驻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性、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代表处、联络处及其工作人员。
  (三)中国长城硬币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今后我行在国(境)外开设的其他常驻经营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借调外派人员。

  第二条 驻外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职位设置,外派人员选派、任免、考核、轮换、配偶随任、工资福利等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外派人员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在人员选派、任免、考核、轮换、晋升等人事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由人事教育司负责;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归口国际司指导联系;驻外代表处外汇交易室业务受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驻外经营性机构的业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管理。

  第四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行董事办公室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及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首席代表(副局级以上干部)的职务任免,由总行党委讨论同意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其他外派人员职务任免由主管人事、外事的行长审批。?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探亲、休假等事项由总行人事教育司和国际司共同审批。

  第五条 外派人员的档案工资晋级、住房分配、公房出售和维修、子女入学(入托)以及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派出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外派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包括两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严于律己,能经得起复杂环境和情况的考验;
  (三)具有相当的工作语言基础;?
  (四)处级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副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正局级干部一般在55岁以下;境外中资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5周岁;
  (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外派: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违纪行为,并由司法机关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期间的;?
  (四)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是国内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宜出境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 选派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选派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平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根据驻外机构工作职位需求,由国内单位推荐,人事部门考核,总行领导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人事教育司根据驻外机构职位空缺情况和所需干部条件,通知有关部门推荐人选;?
  (二)业务主管部门可提前向人事教育司提出推荐人选意见;?
  (三)人事教育司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也可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进行选拔,并经考核后确定外派人选;
  (四)必要时安排外派人选到有关部门进行外派前工作实习,根据实习情况决定是否派出;?
  (五)境外中资企业外派人员实行推荐审批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要填写推荐表,说明理由;集体讨论确定人选时,须作好会议记录。
  外派人员可在本单位、本系统中选拔,也可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人选,必要时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在境内外选拔总经理及其以下的企业管理人员。
  (六)总行领导研究决定并签发任命文件。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九条 驻外机构、外派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和本行利益,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重大问题一致对外。
  (二)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三)不准利用工作权力和影响为自己或亲属牟取私利,不准购置境外地产物业;不准私自办理驻在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手续。
  (四)外派人员在任期内,如提出留学或辞职申请,必须回国内办理有关手续。?
  (五)外派人员及随任配偶怀孕应报告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总行人事教育司,并在三个月之内安排回国,不得在当地生育。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受聘于其他机构任职、兼职。?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维护内部团结,严守工作规程,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期限、轮换制度和休假
  第十条 外派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港澳地区干部借调期限,一般为3至5年;境外中资企业人员的轮换期限为5年。我行驻外机构外派干部在同一国家(地区)的连续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驻外机构可申请延长或缩短外派人员任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期的,在任职期满前3个月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对关键岗位人员即将到轮换期的,其接替人员可提前到位,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国外患病,医疗期在2个月之内的可以在外治疗,超过2个月的,应结束外派任务,调回国内工作并继续治疗。

  第十二条 总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派人员情况随时将外派人员调回,不受轮换期的限制。

  第十三条 确定调回的外派人员,接到调令后应积极做好移交工作的准备;驻外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交接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期限不超过半个月。

  第十四条 休假
  首席代表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含路途时间);考虑到非行和加行地区的特殊情况,驻外代表处(联络处)首席代表假期为25天(含路途时间)。驻外代表处其他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休假一次,假期按1个月掌握(含路途时间),无特殊情况,工作期满一年后休假;休假要与参加我行有关会议、陪同驻在国官员访华、回国述职等公务活动结合起来。凡已有上述因公回国安排者,不再另行安排休假。
  回国人员可享受2周假期(当年干部休假不再享受),作为回国后的调整和安顿,假期从离任之日计算。
  港澳借调干部的工作交接和休假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原所在司(局)和人事教育司报到,人事教育司通知财务部门恢复国内工资。

  第十六条 调回国内的外派人员一般在国内工作满2—3年后,方可再次派往驻外机构工作。

 

第六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派出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职务按规定予以免除,国内工资停发,并转为国内档案职务和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驻外机构外派人员提升国外职务按管理权限审批。晋升局级以上职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教育司考察后,报总行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中组部审批或备案。晋升处级职务的,由所在驻外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司考察后报行领导审批。晋升处级以下职务(不含处级)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驻外机构提出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教司审批。

 

第七章 述职和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驻外机构的管理,提高班子的领导水平,驻外机构领导班子实行述职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述职制度的外派人员,包括国际性或区域性金融组织执行董事办公室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驻外代表处(联络处)首席代表、驻外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上条规定的外派人员每年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主管行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上级单位述职一次。

  第二十二条 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在业务管理上的履职情况;
  (二)在人事管理上的履职情况;
  (三)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意见;
  (四)对新年度履行职责的考虑和建议;
  (五)其他需向总行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行对外派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外派人员在外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在驻外机构进行;不满半年的,由原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由个人按照本岗位职责任务要求和本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填写《外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再由驻外机构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驻外机构的正职向全体工作人员述职,由副职组织民主评议。
  外派工作人员赴任前的考核情况由国内所在单位提供给驻外机构;驻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要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人事教育司一份,考核结果由人事教育司书面通报各驻外机构和国内各派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外派人员进行实地考核,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外派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状况,重点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及思想作风表现,并将考察结果及时报告总行领导。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构总人数5人以下的1名优秀;5人以上的2名优秀。

  第二十八条 《外派工作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驻外人员提升、晋级和奖惩的依据。国外考核与国内公务员考核接轨,考核结果连续计算。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驻外机构必须建立政治学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及总行的政策文件,通报国内情况,提高外派人员的思想认识。

  第三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各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教育,掌握外派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外派人员思想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果断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机构可以建立党支部,开展支部工作,严格组织生活。
  根据组通字(1994)14号文件精神,我驻外机构的党团组织仍按现行办法由使领馆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驻外机构的党支部要尊重使领馆党委领导,主动向驻外使领馆汇报工作。党员要用高标准要求自己,在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驻外机构要注意在外派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可适当组织外派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业务文化生活,增强外派人员的凝聚力。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仅适用于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管理、休假探亲管理及配偶管理等有关事项。有关业务方面的请示报告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应请示总行批准的事项:
  (一)外派人员的任免、调动、延期、配偶随任、工资福利管理;
  (二)驻外机构负责人离开驻在国家(地区)回国、出访、考察、参加会议、休假;
  (三)重大违纪案件及其处理;
  (四)总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配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配偶原则上可以出国随任,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的配偶,按国务院港澳办现行规定不得随任。

  第三十六条 配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出国随任:
  (一)外派人员将在半年内调回国内工作的;
  (二)本人不愿作为家属派出的;
  (三)经协商,配偶所在单位不同意借调或要求我行承担不合理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配偶出国随任的审批程序:
  配偶出国随任需由外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或单位加注意见,经人事教育司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外派人员的配偶,按规定享受国外补贴。

  第三十九条 配偶休假是指作为家属在外生活一段时间后回国休假。配偶休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配偶休假每2年一次,假期一个月(含路途时间)。休假期间国外补贴照发。休假次数和时间超过规定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十条 配偶探亲是指从国内到外派人员工作所在国家(地区)探亲。配偶探亲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派人员的配偶不愿或因故不能随任者,可以在外派人员在外工作满一年后出国探亲一次(一个任期内只能享受一次),但不影响外派干部本人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期;
  (二)配偶出国探亲,时间为1个月(含旅途时间),往返旅费由所在驻外机构据实报销。外派人员应保证家属按期回国,逾期不归者,将外派人员调回。

  第四十一条 配偶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工作以及经国内批准公费留学、进修的,不享受人民银行外派人员配偶随任待遇。

  第四十二条 随任配偶原则上不安排正式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驻外机构和我驻外使领馆根据需要统一安排的一些有关工作和活动。配偶中党、团员要求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

  第四十三条 配偶必须服从驻外机构和使领馆的领导,遵守外事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对表现不好、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总行予以处理,必要时与外派干部一起调回国内。

  第四十四条 外派工作人员任职期满调回国内工作时,配偶必须随同回国,不允许以各种理由(包括留学、进修、工作及子女就学等)要求延期或滞留不归。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期或滞留不归的,人民银行不予提供任何证明,并书面通知配偶所在单位终止借调关系,同时背书所在国家(地区)的移民机关。

  第四十五条 配偶在国外随任期间,不参加驻外机构年度考核。但在结束随任之前,应写出个人总结,驻外机构做出随任鉴定,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后转配偶所在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由我行财务部门同国际司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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