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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决一些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决定于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调研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调研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调研的内容:
  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活动方式
  这次活动以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监督、妇联监督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监督检查活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力度。
  (一)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参加,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存在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不实的缴费单位要作到逐户检查;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纳的缴费单位,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工会、妇联组织提请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进行专案检查。
  (二)工会组织开展专项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各级工会要动员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帮助所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所在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要及时提请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三)妇联组织开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专题调查研究活动。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要把这次监督检查活动作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成立全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调研活动实施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监督检查、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7月5日前将本地监督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报送全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调研活动的宣传工作。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活动的意义、作用,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劳动保障法律的实施。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单独或联合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三是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悬挂张贴口号、印发宣传品、组织劳动保障法律专题咨询投诉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让广大职工知法、用法,依法维权。四是邀请新闻单位对监督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安全进行跟踪报道,既要宣传报道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也要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新闻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可以深入市、县进行监督;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也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了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情况,对监督检查、调研活动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监督检查活动总结
  监督检查、调研活动结束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工会、妇联组织及时认真总结,并于9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一式三份报送全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全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口号(略)
  3.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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