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设[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我部按照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于2001年4月组织进行了建筑智能化、环境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经研究批准: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2家单位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外建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94家单位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家单位获得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
北京金源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获得甲级环境工程专项资质。
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单位获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石家庄石油化工设计院等10家单位获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中建五局建筑装饰公司等36家单位获得建筑装饰甲级专项资质。
现将上述名单一并公布(具体名单附后)。上述单位将获得临时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从本文颁布之日起为两年。
请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1年7月30日前到我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取资质证书(其中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专项资质此次升级和增项的,须在向发证部门上交旧证书后方可领取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