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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 2003-11-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冬春季节消防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方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对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2003年11月10日

西安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冬季即将来临,人民群众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加之冬春季节风干物燥,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是火灾事故的多发季节。为了有效预防火灾,特别是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陈宝根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中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商贸委、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及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电话7210110转349、343),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中林同志兼任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张双文、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富忠、政委傅春贤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抽调。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二、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
  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冬春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消除火灾隐患,大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抽查和督查,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掌握全市工作进度,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全市冬春防火安全工作。
  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大检查要以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及消防安全组织、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疏散出口及消防通道、水源、消防器材设施、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等为主要内容。其重点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讯枢纽;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科研单位和能源供应企业;高层的写字楼和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储存库房、经销门店;城市居民社区和乡镇村庄、农户及进城务工、打工者的集中居住区;圣诞节、元宵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的现场和场馆;被列入市上重大火灾隐患至今尚未完全整改的单位。

  三、时间和方法步骤
  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自11月15日起至明年3月15日结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安排部署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研究制定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及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周密部署。同时,要在'119'消防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冬季火灾特点和规律,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消防宣传氛围。一是由市市政管委会、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在市区繁华路段设立一批消防宣传巨型公益广告牌,选定部分大型居民社区设立一批固定消防宣传栏;二是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在'西安消防网站'和'西安消防语音查询系统'上全面向市民群众提供冬春季节消防常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服务;三是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安排,各区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四是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安排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举办宣传栏、板报、文体活动以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群众参观西安市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以《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冬季用火、用电、用气防火安全和灭火逃生知识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依托西安家庭防火普及工程办公室等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宣传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宣传动员广大群众进一步关心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共创冬春消防平安,推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开展。
  (二)细化任务,自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冬春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督促单位按照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内容,广泛开展单位内部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居民社区、物业管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消除居民社区和群众家庭的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验收工作,对照标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和措施,切实负起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内部消防安全。
  (三)监督检查,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阶段(2003年12月16日至2004年3月15日)。
  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带队督导检查制度,市政府对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冬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检查工作届时通知);各区县、各行业部门在冬春期间,对辖区及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普查不得少于二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雁塔、新城、碑林、莲湖区政府及市商贸委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务必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西安国贸中心等9家挂牌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商贸、教育、卫生、文化、市政、旅游、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及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一年来专项治理成果。坚决杜绝违章搭建、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非法从事油品生产、私自进行液化石油气槽车分装,以及在公共餐饮营业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等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发生,加强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仍未整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决定停产停业。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努力完成全市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现市政府年初制定的创建24个消防安全社区的目标。监督检查阶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专人成立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检查指导。
  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结束前,市政府将结合落实2003年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对各区县、行业部门的冬春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在新年度消防工作会上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连续发生火灾事故的区县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联络,保持信息畅通。
  今冬明春期间,各区县政府、各行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信息收集,确保上情上达和下情上报,每15天向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各行业部门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实施方案及联络员名单、电话号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
  冬春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冬春季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也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加强消防灭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严格部队管理,加强值勤备战,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工作,从实战出发,结合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灭火救援预案进行模拟演练;吸取近年来重大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教训,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器材以及破拆、堵漏等特勤工具的配备,加强车辆器材的维修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出动,及时进行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市政府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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