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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等实际情况,提高《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指标要求,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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