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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招收西藏、新疆少数民族定向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署办发〔2006〕24号
为落实在少数民族地区保持一定比例民族干部的政策,满足拉萨、乌鲁木齐海关边关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招收35名少数民族定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范围仅限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考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核定的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其中西藏自治区15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人,均为高职(专科)层次。
  二、考生参加本地区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根据考生志愿,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生计划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复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由人事部组织,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及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承担具体工作。招生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招生学校还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进行考核。
  三、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的考生,按教育部定向就业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录取工作。学生入学前应分别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和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生在校期间由培养单位严格管理,毕业时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回生源所在地基层海关工作。海关总署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办理公务员录用备案手续。
  招收少数民族定向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措施之一,对于新形势下稳定海关边关地区的公务员队伍,优化边关人员结构,促进边疆地区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希望你们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招生学校圆满完成此项招生任务。
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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