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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教育局
发布文号: 辽教发[2003]68号

各市教育局:
  为加强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辽宁省2003年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3]24号)。现对200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入学。要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2.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包括民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内民办班”。“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学校要彻底与原公办学校脱钩;尚不能独立办学的,一律取消建制,不准招生。
  4.初中原则上不再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班;小学2001年及以前举办有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班的学校,不再扩大办班规模,并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认定。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要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要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二、普通高中招生
  1.继续扩大高中招生。今年普通高中扩招要按省政府考核各市政府所确定的指标比例完成。
  2.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中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中资源。要结合创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鼓励建设新校区、分校,扩建现有校舍;要对现有民办高中从办学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要促进举办中外合作普通高中的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中外合作学校在高中扩招中的作用。
  3.普通高中扩招的重点在县(镇)以下农村。要继续做好转变农民教育价值观念的工作,下大力气宣传农民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是提高个人素质、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要求。努力塑造并尽快形成一种广大农民乐于送子女上学、农民子女乐于求学读书的氛围。
  4.普通高中招生分公费生、自费生、择校生。有关收费标准等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普通高中班额不准超过省定标准。
  5.在扩大高中招生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从初中抽调教师。保证高中办学的必要设施和教学设备,全面落实高中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继续推行和完善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分配要与初中办学水平挂钩,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指标到校比例。继续停止招收保送生。
  6.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全省招生的涉外高中招生,不单独报考,在当地招生计划中列出指标,由各地取得重点高中或一般高中录取资格的学生自我推荐,招生学校录取,当地招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自荐学生未被录取的,由各地学校按成绩录取。
  7.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鞍山市第一中学招收的“普通高中理科实验班”,要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普通高中理科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3年]18号)执行。
  8.继续进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具体事项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9.继续实行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否加分由各市教育局自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分。各市要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
  10.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普通高中招生城区要由市教育行政(招生)部门,农村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学校都不得自行招生。要严肃招生纪律。对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严肃处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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