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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 2004-07-0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4]132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税发[2004]97号 二○○四年六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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