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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3 生效日期: 1998-11-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532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近来,总行陆续接到你分行和部分保险公司的举报,反应江西省一些地方政府干涉保险工作,指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保险,你省部分市政府规定某一险种必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的作法更是违背了自愿保险的基本原则。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干预金融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干涉保险的行为不仅与《保险法》相抵触,而且严重违背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
  江西省一些地方政府干涉保险的行为所依据的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5]99号)是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前拟订的,应予废止。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惟一的保险公司,而目前国内已存在多家拥有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经营权的财产保险公司。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目前应遵循自愿投保的原则。
  此外,《保险法》第  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因此,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以与各级政府部门联合发文为手段限制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有意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级人民银行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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