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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优生保健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减免或补助费用之优生保健措施如下:
一、遗传性疾病检查: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葡萄糖六磷酸盐去氢缺乏症之确认诊断、海洋性贫血检查、血液染色体分析、产前遗传诊断(包括细胞遗传学检验、基因检验)、流产组织或死产者之确认诊断及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遗传性疾病检查。
二、精神疾病检查。三、生育调节服务:子宫内避孕器装置。
四、结扎手术。
五、人工流产。
第3条 接受前条优生保健措施者,应减免其费用。
前项减免之费用,办理优生保健措施机构得申请主管机关补助之。
第4条 第二条优生保健措施应予减免费用之项目、对象、金额、办理机构及受理申请机关,规定如附表一。
前项附表一所称山地、离岛或偏远地区,其范围规定如附表二。
第5条 办理优生保健措施机构申请减免费用之补助,应备具申请书、个案纪录,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6条 本办法补助之优生保健措施费用,由中央及直辖市主管机关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