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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茂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7 生效日期: 2002-1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观光局茂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处设企划、工务、管理、游憩四课,分掌各项业务。

第4条 本处企划课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建设之规划事项。

三、民间投资经营观光游乐与住宿设施之推动及审查事项。

四、观光游憩信息之研究及统计事项。

五、民间土地使用申请案件之会办事项。

六、工程建设用地取得事项。

七、有关法规之搜集、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八、风景区管制规定之研拟事项。

九信息业务之推动与督导。

一○研究发展业务及工程建设管考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企划事项。

第5条 本处工务课职掌如左:

一、建设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建设工程之探勘、测量及设计事项。

三、建设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造事项。

四、植栽及绿化事项。

五、各项游憩据点、公共设施之美化及维护工程事项。

六、自然灾害之治理工程事项。

七、其它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第6条 本处管理课职掌如左:

一、风景区、游憩区之经营管理、环境整洁、美化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二、游憩事业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观光资源与特定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保育事项。

四、观光、游憩、住宿、及公共设施之管理与辅导及管理站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驻卫警察队及清洁队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建筑规划管制及申请案件之会办事项七、违反各项法规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它有关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游憩课职掌如左:

一、观光游憩活动规划、宣传及执行事项。

二、观光游憩活动之配合及支持事项。

三、游憩、解说设施之规划、设计及制作事项。

四、观光游憩及解说宣传资料之编印事项。

五、游憩、解说义工之培训及管理事项。

六、其它有关游憩及解说事项。

第8条 本处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各游憩据点营运收支之执行事项。

二、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工作之推动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文书收发、缮校、印信典守、公文时效管制、文书稽催及档案、书籍之管理事项。

四、土地、财产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五、财物购置及房屋修缮之管理事项。

六、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七、车辆、器材设备之管理及修护事项。

八、现金出纳之收支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九员工薪给之制发事项。

一○公保费、劳保费、健保费、公务人员退抚金、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之提拨、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本处大事纪之搜集、编辑及会报处理事项。

一三其它不属于各课室职掌事项。

第9条 本处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职务归系案件之拟办及报核。

二、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案件之查催、拟办、转知三、职员差勤管理及训练筹办事项。

四、职员考绩案件之筹办事项。

五、职员奖惩案件之筹办事项。

六、职员退休、抚恤及保险事项之签拟。

七、职员待遇案件之拟办。

八、职员福利事项之规划及拟办。

九职员任免、迁调、奖惩等人事管理资料之登记。

一○职员在职及离职证明书之核发。

一一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一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本处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岁入、岁出概算、预算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会计报告之编制、陈报事项。

四、经费审核、收支凭证保管及报核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物查核事项。

六、营缮工程、财物购置处理之监办事项。

七、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退抚等人事管理事项。

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条 本处管理站职掌如左:

一、旅游服务及解说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管理事项。

三、环境卫生之维护及污染防治事项。

四、公共设施之管理及维修事项。

五、观光资源之保育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六、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七、各站驻卫警、清洁队之管理。

八、其它经管理处指定之事项。

第12条 本处驻卫警察队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巡查、违规取缔、告发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旅游咨询、服务事项。

三、游憩据点内流动摊贩、擅自设摊、强行拍照、强迫推销物品及其它骚扰游客行为之取缔、告发事项。

四、违反各项观光法规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告发事项。

五、灾害急难救助之协助事项。

六、其它有关警卫事项。

第13条 本处清洁队之职掌如左:

一、环境卫生之维护事项。

二、垃圾清运事项。

三、其它有关清洁事项。

第14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画之指示及决定。

二、各课、室、站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四、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核定及拟议。

五、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八、其它有关处务之综理。

第15条 本处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其权责如左:

一、工作计画之襄助及监督执行。

二、处长授权事项之处理与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三、各课、室、站业务之督导考核。

四、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它有关处务之襄理。

第16条 本处各单位主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业务依权责划分规定之核议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审核、例行及授权文稿之代判。

四、所属人员监督、任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业务之接洽、联系及协调。

六、出席有关之会议。

七、重要公文之拟办。

八、其它长官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17条 本处秘书、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18条 本处业务会报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技正、各单位主管及站主任参加,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19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0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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