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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1 生效日期: 1998-11-11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统计局,海南省国土资源环保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矿山统计年报)于1986年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实施以来,多数矿山企业比较重视,能够按时认真地填报矿山统计年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制度要求及时汇总分析上报矿山统计资料和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对全面掌握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时解决矿业开发中的问题和为政府制定矿业政策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矿山企业,特别是小型矿山企业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纂改矿山统计年报的现象;有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山统计年报检查得不够,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有的对矿山统计年报汇总不及时、不认真;统计分析工作力度不够,从多数上报的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中反映不出本地区矿业开发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措施,给汇总分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带来困难,造成矿山统计年报工作的极大浪费。为了做好矿山统计年报与分析利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定要重视矿山统计年报工作。矿山统计年报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抓落实,切实把矿山统计年报工作抓紧、抓细。要充实和加强矿山统计年报工作人员,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学习培训。根据本省(区、市)从事矿山统计年报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可对矿山统计年报的催报、收集、抽查、汇总与矿山统计年报分析利用工作分别设专人负责,确保矿山统计年报工作做实做好。

  二、对矿山统计年报工作实施年度检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山统计年报和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矿山统计年报,每年都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抽查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每年要会同国家统计局有关司(局)对省(区、市)矿山统计年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纂改矿山统计年报情况的,要及时通报,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矿产资源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矿山统计年报数据有错误而不检查纠正的,要追究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统计年报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省(区、市)统计局要加强对矿山统计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年对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矿山统计年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会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到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及时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核实,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做好矿山统计年报的分析利用工作。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要根据矿山统计年报和国土资源部即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实施的矿山年度报告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编写本省(区、市)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为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矿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编写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通报提供依据。
   本通知由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联合转发至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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