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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现将审定的氯苯达诺等2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含税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列价格自1998年11月20日起执行。若进口药品口岸价发生变化,或进口其它规格药品时,销售价格需另行报批。此前有公布的价格与本文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酒石酸二氢可待因控释片(双克因)的批发、零售价格,由各地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报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暂按原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的《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国药财(1998)57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对审定的氯苯达诺等2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表列的价格销售,但进货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销售。在药品实际进价低于表列价格时,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销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