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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9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5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而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
  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今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凡是在两项制度培训中不能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两项制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1、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略)
  2、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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