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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残疾人专用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清理整顿。现将《市区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日 
 
 
市区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净化宁波城市环境,改善市区交通秩序,优化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对市区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清理整顿。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严格管理的原则,取缔非下肢残疾人和外地人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进行运营的行为;对过渡期内允许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通过确认人员、识别标志,做到人、车、标志对应统一,划定禁行区域,加强安全管理;从生产、销售、运营三个环节入手,建立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机制,扭转残疾人专用车问题带来的混乱局面,有效改善城市交通运营秩序。 
  二、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以前) 
  1.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说明清理整顿残疾人专用车的意义、措施,为集中清理整顿创造社会舆论氛围。 
  2.在全市范围内着力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行为。 
  3.发布政府通告,对残疾人专用车的通行和运营进行规范。 
  4.市公安局完成防止群体性上访、闹事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具体清理整顿方案的制订,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市残联完成残疾人专用车及车主、识别标志的确认核实以及有关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劝导阶段(9月11日至15日) 
  1.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政府通告,宣传清理整顿方案,营造工作氛围。 
  2.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干部深入居民家庭,劝导利用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人员放弃运营行为。 
  3.各级残联要在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做好劝导工作的同时,对于一时无力置换、确实用于代步的无识别标志超排量残疾人专用车,做好代步识别标志的核发工作。 
  4.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企业进行集中整改,必要时予以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5.教育劝导期内,市公安局对路面上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检查登记,但不作处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劝导,敦促车主尽快放弃运营行为。 
  (三)整治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1.9月16日,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进驻办公场点。 
  2.9月16日至9月25日,重点整顿外地残疾人专用车(含外地残疾人驾驶,下同)和市内非下肢残疾人所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市公安局根据制订的清理整顿方案,组织警力对外地残疾人专用车的运营行为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等违章进行集中整顿。 
  查扣的外地运营车辆和人员统一移交给联合执法组。按照“突出力度、从重处罚”原则,分别由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罚。 
  对查获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或外地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外地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对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责令车主停止运营行为并限期自行处置车辆,一般情况下,可不作处罚。 
  3.9月26日至9月30日,重点整顿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的运营活动。 
  市公安局对路面上本市残疾人驾驶无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查处。查扣的车辆和人员统一移交联合执法组,按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罚。 
  在过渡期内允许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由他人驾驶运营或者擅自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残疾人不服从管理的,通知民政、残联等部门到现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巩固阶段(10月1日至过渡期结束) 
  1.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路面管理力度,保持严管态势,防止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运营和其它违章反弹。有识别标志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出租、转借给他人的,予以暂扣车辆,移交联合执法组,由残联没收识别标志。 
  2.市残联在10月15日前制订出残疾人专用车过渡分流方案。对市区已确认识别标志的残疾人专用车进行规范,统一车容车貌,实行一人一车一证。 
  3.工商、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销售关,对继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4.城管部门强化残疾人专用车的静态交通管理,规范残疾人专用车停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方便市民乘车。 
  5.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底之前制订出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扶持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的残疾人转行就业。 
  三、职责分工 
  联合执法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残联、法制办、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信访局派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制定具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加大对路面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力度,依法查处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运营等行为。 
  市交通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运营等行为。 
  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识别标志的确认核实;协调解决运营残疾人专用车的保险问题,统一车容车貌;牵头组织对残疾人的培训,做好对残疾人说服、教育工作;制订过渡期内允许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过渡分流方案。 
  市法制办:负责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起草、发布相关政府通告。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残疾人专用车在人行道的乱停乱放及其它静态违章;增加公交线路,加密线路班次,延长运营时间,方便市民乘车。 
  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查处工作,依法没收非法运营残疾人专用车和非法所得。 
  市质监局:负责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残疾人专用车的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有关信访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对残疾人专用车进行清理整顿是顺应民意的一件实事,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各区、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思想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为保障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进行,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已发文),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执法组,具体组织、协调对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动员各方力量,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市财政局要负责落实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市监察局要把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机关作风评议活动,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确保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履行职能,扎实工作,互相配合。公安、交通、城管、法制、工商、质检、信访和残联等部门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劳动保障部门要拓宽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这些残疾人转行就业。民政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专用车车主集中就业问题的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有关的救助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辖区内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四)依法行政,稳妥操作 
  残疾人专用车问题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社会背景。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家、省及我市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稳妥操作的要求,依法有序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估计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人员名单 
  2.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执法依据 
 
  附件1: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联合执法组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 冯路、黄雄飞 
  市 残 联 魏敏、尹峰 
  市交通局 干勇松、赵峰 
  市法制办 顾忠平 
  市城管局 干新际 
  市工商局 董建新 
  市质监局 陈建荣 
  市信访局 石朝辉 
 
  附件2: 
 
 
残疾人专用车清理整顿执法依据 
 
  一、对残疾人专用车车型的规定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中汽摩联字〔1992〕039号)第1条规定:“为确保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将联合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办法。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方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销售,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第2条规定:“申请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二、对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的规定 
  (一)《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124号)第 15条规定:“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四)残疾人专用车;……”。 
  (二)中残联等六部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第1条规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总数”。第2条规定:“非残疾人和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 
  三、对残疾人专用车非法运营的处罚规定 
  (一)交通部《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3号令,第5号令修改)第8条规定:“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124号)第 2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1998年10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第 11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 
  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的销售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 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七)生产、经销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第27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八)、(十)、(十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经销,没收非法所得或销货款,没收商品,责令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或经营额20%以下或8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残疾人专用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章的处罚规定 
  (一)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46号令)第 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十一)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二)《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 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二)驾驶无牌证、已报废或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五)无证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 26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公告,对公告后一个月仍不认领的,应将车辆、物品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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