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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 2000-06-30
发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1998) 162号《印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管理, 现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通告我委招标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促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接受发包方或承包方委托,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业务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以优质服务为宗旨, 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及良好的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开展招标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干扰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新成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或原有机构需拓展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地(州、市)属单位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委,其他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省建委。省建委统一进行资质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或批准扩大原定经营范围。
   省、地招标办公室应按照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甲级代理机构:
   (一)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的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20人;
   (二)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职工总人数的7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0%;持证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人员必须3人以上, 安装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在之人以上,且工种应配套);
   (四) 进行过两个总投资5000万元上项目的代理服务(包括全过程代理,代编招标文件和标底,提供工程量清单等调且年度招标投标代理合同总价收入总额超过50万元;
   (五)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和招标文件的能力;
   (六)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乙级代理机构:
   (一)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式职工总人数不少于15人;
   (二)有工程师(经济师)职称的主任工程师;
   (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60%以上,其中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应少于有专业职称总人数的5O%, 持证工程造价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人员2人以上,安装工程造价人员工种配套);
   (四)进行过二个单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包括全过程代理,代编招标文件和标底,提供工程量清单),且年度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总额超过30万元;
   (五)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的能力;
   (六)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丙级代理机构:
   (一)是依法成立的正式组织机构,有组织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职工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二)有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工程、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且不少于5人,有土建、安装的持证工程预算人员;
   (四) 进行过二个单项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包括全过程代理,代编招标文件和标底,提供工程
   量清单),且年度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总额超过10万元;
   (五)具备使用电脑编制标底及招标文件的能力;
   (六)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
   新开办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暂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方可确定等级。定级二年以上的,可根据发展情况申请升级。


    第六条   代理机构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金。
   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人员必须是该机构的正式职工。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可以聘请身体条件许可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咨询人员,但不得作为正式职工参加资质审查。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受聘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甲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乙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限额以下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编限额以下工程的概算、预算;(五)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丙级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投标;
   (二)代项目法人解答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投标方案;
   (三)代编限额以下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标底、投标书;
   (四)代编限额以下工程的概算、预算;
   (五)代理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业务咨询服务。

    第九条   招标全过程代理包括:招标咨询,代拟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函件),代编招标文件,代编标底,负责组织答疑、踏勘现场,代拟评标定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决标会议,代拟评标报告,填发中标通知书,代拟合同在要条款,负责全过程招标工作的总结。代理机构应当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工作。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业务, 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代理招标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咨询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 委托方对代理机构提供的建议有权采纳与否定。代理机构的建议无论采纳与否,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代理机构付给规定的服务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应按照《甘肃省工程咨询收费试行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按《经济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投标业务,必须对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变更、歇业、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一月内向省建委和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代理机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确需委托省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 必须经省建委批准。受委托进甘从业的省外代理机构应当到省建委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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