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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吸取“辽渔一号”“5·3”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船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科工民(2001)2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管理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
  2001年5月3日,由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承建的“辽渔一号”船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辽渔一号”是大连渔轮公司辽宁省大连渔业集团建造的远洋鱿鱼钓船,2001年4月14日下水后一直停泊在其西码头进行机电安装、舱内保温等施工。5月3日下午,施工队当天招收进厂的10名民工在位于舱底的一号冷藏舱进行削平保温材料的作业;另5名工人在一号冷藏舱上部的冻结机舱(位于二甲板)进行聚氨酯泡沫喷涂作业,于14时40分完成作业后到甲板休息;14时40分许,民工宋让华在与冻结机舱相邻的制冷机舱舱壁靠右舷下部处,气割与冻结机舱连通的疏排水管。14时50分许,当快切割完时,宋让华突然发现在所切割的疏排水管内由冻结机舱向制冷机舱窜火并伴有黄烟,宋让华丢下焊枪跑上甲板。此时正在甲板休息的喷涂工人先是看到舱口向外冒烟,紧接着看到火球从舱口窜出,并伴有沉闷的轰燃声。15时04分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在一号冷藏舱作业的10名民工已全部严重窒息中毒死亡。
  这是一起近年来船舶行业罕见的特大伤亡事故。国务院、辽宁省等有关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事故发生后,辽宁省立即组成“辽渔一号”事故调查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遵照吴邦国副总理指示组成国务院安委会事故调查组,于2001年5月10日--15日赴大连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国防科工委和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的专家参加了调查。
  经查实,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大连渔轮公司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诸多环节存在问题,因而造成这起死亡10人的特大伤亡事故。事故责任人有待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请各单位将大连渔轮公司“辽渔一号”“5·3”事故通报各有关造修船企业,要求各企业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企业在易燃易爆作业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尤其在立体交叉作业过程中对明火作业的制度是否严格,狭小舱室的通风、测爆手段是否跟得上。
  二、容易产生事故的立体交叉作业计划、现场指挥、调度、明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否都有章可循,并按制度切实得到落实。
  三、工程发包转包的同时,是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作业的工人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四、举一反三,对造修船作业中事故多发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查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到有关制度中。
  希望全行业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精神,努力提高造修船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防科工委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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