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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19 生效日期: 1990-09-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发展我市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近几年,我市棉花供应矛盾日益突出。全市纺棉、絮棉及其他工业用棉年需约二百二十万担以上,而国家计划调入的棉花仅占总需求量的三分之二。为了解决缺口,每年不得不花大量外汇进口用棉。棉花资源的紧缺,直接影响了纺织工业的生产和效益。
  我市郊县棉花生产,一九八四年曾达到种植面积五十七点三万亩,总产六十五点八万担,收购六十万担的好水平。以后由于国家棉花政策变动,种棉效益下降,棉农生产积极性受挫,因而棉花生产跌入低谷,一九八九年我市棉花总产二十二万担,收购十一万担。为了鼓励郊县发展棉花生产,支援城市纺织工业,体现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0)1号通知明确的“各地如有力量,可以适当增加供应一些平价口粮和农业生产资料,但不得折价计入收购价格和调拨供应价格”的精神,在国务院提出的一九九○年新棉上市收购价由每担二百三十六点四二元,调整为每担三百元的基础上,特制定我市发展棉花生产的几项政策规定:   一、 继续实行棉肥、棉(柴)油挂钩。每收购一担棉花奖售平价肥一百四十斤(国家七十斤,地方七十斤),并参照毗邻地区情况,柴油由原奖售五斤,提高到十斤(国家五斤,地方五斤),从国家给天津的包干化肥和平价柴油中安排。此外,对棉田需用的农药、农膜,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
  二、 对新发展的棉区,经当地农林部门核实和县政府批准,可以提前供应50%的垫底化肥,价格按市综合价计算。
  三、 恢复棉、粮挂钩的奖励政策。一九八五年以前我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曾实行斤棉斤粮的奖售办法,效果很好,应当恢复。可由奖售实物变为兑现粮食的平议价差额,即每交售一担棉,兑现二十六元。此项费用由纺织工业内部合理负担,如涉及内部供纱价变动,由市物价局、纺织局共同研究解决。
  四、 实行交棉与供棉挂钩。为了发挥产棉县的积极性,对各县的联办纱厂,采取棉花供应与收购挂起钩来的办法。首先确定市对县的供棉包干基数,一九九○年暂定二十万担,今后根据资源一年一定,以鼓励各县地产棉,多产、多交、多留。对同市纺织局有联办纱厂的县,交售的地产棉全额返给县。武清县交售的棉花,由市纺织局按议定意见安排。
  各县用上述资源生产的棉纱,可定个比例留一点给县,具体的留纱比例,由市纺织局同产棉县商定。
  五、 提高棉花技术改进费。由原每担三角,调整到每担一元。此项技改费30%留给供销社,70%交市县农林部门,都要用于棉花的技术改进和推广。
  六、 市场絮棉供应,由市供销社负责从国家给天津的包干棉和郊县交售的地产棉总资源中统筹安排。
  七、 斤棉斤粮差价款的发放,由收购部门负责,一是不能体现到收购价上,二是要在当年棉花收购基本结束后,另行兑现。
  八、 商业收购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
  要千方百计方便棉农交售,切实防止地产棉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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