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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7 生效日期: 1990-09-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91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原规定“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外,严禁运送尸体、棺木出市。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对死者家属及动用车辆的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现修改为“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外,严禁运送尸体、棺木出市。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对死者家属及动用车辆的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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