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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 1998-10-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8]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件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件二)、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3、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4、诊疗时间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从业医师的应诊时间与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必须明示。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0.26

 

    附:医疗广告规范格式
┌────────────────┬───────────────┐
│    医疗机构名称      │               │
│    及其服务商标      │               │
├────────────────┼───────────────┤
│    诊疗科目        │               │
├────────────────┼───────────────┤
│    诊疗方法        │               │
├────────────────┼───────────────┤
│    从业医师姓名      │               │
│    及其技术职称      │               │
├────────────────┼───────────────┤
│    诊疗时间        │               │
├────────────────┼───────────────┤
│    诊疗地点        │               │
│    和通信方式       │               │
├────────────────┼───────────────┤
│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    │               │
│    及有效期截止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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